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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2-01-10     阅读次数:     字体:【

为加强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我厅制定了《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3月我厅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17〕3号),此文件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建法函〔2019〕4号)规定,已于2019年9月废止。2020年7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修正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将“超限建筑工程”修正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适用范围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表述一致。同时,修正后的两条例均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在已下放济南、青岛、烟台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至其他13个设区市和有关国家级开发区。根据《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要求,8月6日我厅印发《关于调整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工作方案》(鲁建许字〔2020〕17号),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一步扩展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及烟台片区。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修正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和省政府令第333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参考原《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17〕3号),起草了《实施细则》。2020年7月形成《实施细则》初稿。8月初,在厅内征求了人事处、法规处、许可处、节能科技处、建管处、质安处、执法局、注册中心等处室的意见,并向全省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国家级开发区、济南和烟台市自贸试验区征求了意见。8月中旬,向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房地产业协会、建筑业协会、建设监理与咨询协会、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同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青岛三和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征求了意见。8月18日至9月17日,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上旬,厅长办公会进行专题审议。根据历次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作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审查范围、申报材料和审查要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抗震设防申报材料和审查要点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执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国家级开发区、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及烟台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三)规范申报程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向工程所在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部门自接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2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明确专家组要求。根据建筑工程特点从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从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邀请专家,专家组不少于5人,且总人数为单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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